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余万元。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让伤害变得更少一些|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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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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