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事情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杏坛罗水市场。8月17日下午5点左右,一位女孩牵着一只萨摩耶路过此地:(当时是牵着绳的)
中途的时候碰上一只没牵绳的狗,两只狗出于兴奋,便开始追逐打闹。狗子突然这么一冲,女孩就没拉住牵引绳,结果萨摩耶就拖着绳子在街上跑。由于速度很快,它从路边一位老人身旁经过时,地上拖着的牵引绳将老人绊倒。
老人面部着地,随即失去了意识,女孩追过来看到狗子闯祸后,也不管狗了,迅速逃离了现场。
随后围观的村民立马拨打了,但遗憾的是,还是没能留住老人的生命。88岁的老人能吃能动,因为这次意外撒手人寰。
官方通报
8月17日17时21分,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到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理。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办法,并强化宣传教育。
几方发声狗主人及家属老人家属刑事层面分析扩展—过失致人死亡假设涉案的是一名成年人,不遵守大型犬只的管理规定,在闹市区遛狗而不栓狗绳,或者将狗绳脱手,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比如狗会突然飞奔而自己又来不及掌控住够,飞奔的结果包括咬伤、撞伤他人,甚至咬死、撞死他人。近年来,狗突然咬人致伤致残的结果时有发生。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该成年人是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且该过失与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狗飞奔并不能成为切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因为,大型犬只尤其是烈性犬本身就具有伤害他人的风险,大型犬只在闹事区飞奔以及飞奔撞到他人的概率极高,牵狗出来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该情形。但牵狗出来的成年人仍然放任该情形的发生,则其主观上存在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此时若再发生本案中狗绳绊倒老人并至其死亡的结果,则牵狗人很可能就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假设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按照管理规定将狗栓在家门口,但时常有人过来牵走这只狗,或者常常发生狗挣脱束缚离家出走,则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狗会再次被他人牵走、或狗会再次离家出走,而狗脱离自己的掌控很可能会发生危险(包括伤人、致人死亡),而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并没有预见到该危险性仍然继续将狗照常栓在家门口,则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饲养动物法律法规小结《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理解与适用:所谓的管理规定,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小区的管理规约等应当不属于此处所说的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因而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饲养的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本条中的第三人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只是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倡导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受害人以该条规定为依据起诉,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对比主要案情
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轻描淡写的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互动问题
本案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余万元。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老人被狗绳绊倒案件中,若老人家属主张赔偿,可主张多少?▼欲知答案,长按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