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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当事人自述
律师您好:
我是广州的一个狗迷,最喜欢的就是藏獒。虽然只是个外行爱好者,但我一直觉得只有藏獒那种高大威猛的形象才能叫做“狗”,藏獒对主人的那种忠心不二也最能代表“狗”的精神。特别是它纯粹的中国血统,让我觉得它的阳刚之气特别能长我们中国人的志气。
之前,我的一个邻居特意找到我,说他能从青海买到纯种的藏獒,问我有没有兴趣。我这个邻居能说会道,感觉像是个懂行的人,我当时很高兴,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由他想办法到青海挑选品相、体格较好的藏獒幼犬,一年内转卖给我作为宠物饲养,价格是40万元。我先付他20万元,收到幼犬后再付他20万元。
可是到后来他一直没下文,直到合同到期了,他也没有告诉我事情的进展。我忙于生意,而且当时20万元对我来说也不算什么大数目,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可天有不测风云,两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由于失误而违约,被法院判了赔付对方很大一笔违约金,生意几乎就此破产,生活变得不那么宽裕了。直到这个时候,我那个邻居也没把狗给我买来。我找到他,要他承担违约责任,他说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不但不肯赔钱,还说合同会继续履行,要我准备另外的20万元。
我提出要撤销合同,他说撤销合同的话,要我支付他为我准备犬只所支付的花费,共30多万元,也就是说除去我已经给他的20万元,还要再给他十几万。
我觉得他就是在骗钱,因为他根本没有去青海挑选藏獒。我真不明白,明明是他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怎么就不能解除合同呢?我经常看你们的栏目,相信你们对这类事情应该很有经验,帮帮我吧。
律师的见解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也希望我们的解答能够为您解决一些后顾之忧。首先,合同的解除、撤销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差别很大,您千万不要混为一谈,这两者的具体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不过,针对您这件事,没有必要过多解释两者的区别,因为您的合同涉及到的是另外一个概念:“无效”。
什么是无效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您的ip地址,我们推断您生活在广州市区。据查阅《广州市养犬条例》条纹规范,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中明确提出:本市行*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根据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按照《广州市养犬条例》的规定,您所在的区域是不能够饲养藏獒这一类危险犬只的。
您决定饲养藏獒这种烈性犬的行为,对周围的居民是一个安全上的隐患。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您和您邻居签订的这份合同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您所关心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您确信您的邻居真的没有为履行这一合同做出任何积极作为,也没有为您挑选藏獒而支付任何款项,您当然可以要求对方向您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款项。
因为他向您主张的所谓“为您准备犬只所支付的花费”,需要相应的票据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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