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养犬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犬居民朋友:
您好!随着爱狗人士的增多,相应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为了引导大家文明养犬、科学养犬,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减少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等现象,强化城区养犬管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特规定如下,请您仔细阅读: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1、大型犬标准。体高(身高)达到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达到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属于大型犬。
2、烈性犬品种。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意大利卡斯罗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杜高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士提夫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俄罗斯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含有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有违反规定养犬或者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适当处理。
三、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四、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一)划定遛犬区域外的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
(二)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
(三)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候车(船)室、码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
五、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六、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七、违规养犬行为,由公安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予以查处。
贯彻落实《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养犬或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您全家幸福、万事如意。
日照市养犬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年10月25日
给您带来欢笑和陪伴的犬只
更需要您的贴心照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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