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春雷律师
狗是对人类最忠诚的动物,很多人喜欢养狗,因为它们从不发火,也从不抱怨;你高兴时,它陪着你高兴;你悲伤时,它陪你悲伤;给人们带来无尽的欢乐。很多人是把它们当自己的儿子或女儿来养的。狗是人类最亲近的动物之一,现代人的情感孤独,也因为养宠物狗而得到某种程度上的缓解。
本来养狗是私人的事,别人不应该说三道四,但是,养狗也要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也是一项普遍的民事义务。有的狗的主人不按法律法规行事,不给狗办证、不按时注射疫苗、遛狗时不拴好狗绳,还让狗随地大小便,更有甚者,还有人纵狗行凶,扰民就成了必然,严重了还可能触犯刑律。
上海曾发生过一起纵狗咬人的恶性事件,上海徐先生一家出来遛狗散步时,正好王某出来遛狗,而且还带了两只,都没有拴绳子。很不幸,其中一只没有牵绳向徐先生发起攻击,另外一只也将徐先生的妻子咬伤。王某将涉事的狗抱起后走了几步后又放下,两只狗再次向旁边的群众发起攻击,造成周围群众恐慌。当然,狗主人因故意纵狗咬人的行为,已经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了,而两只涉事犬也被吊销狗证并收容。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宠物伤人事件,笔者作为法律人,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宠物伤人的责任问题,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裨益。
我们所说的宠物,一般是指由人工喂养、放养和管理并为它们的主人占有、控制和支配的动物。主要是家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虽是人工喂养,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不能说是谁家的宠物。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自然不在此列。
宠物伤人构成侵权的一般要件有三:
1、是动物的本能致人损害,而非受人驱使的独立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如猫狗咬人,牛抵人,马踢人,鸟啄人等。
2、宠物的侵害造成了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动物造成的妨害状态,如恶狗挡道致人无法通行,由此造成的绕道多支出的费用等。
3、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
以上是宠物侵权构成的一般要件,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形适用的归责原则亦有所不同:
1、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例如,甲见邻居家饲养大龟,听说乌龟咬住东西不松口,于是邻居不听劝阻用木棒去挑逗,想看是否属实,结果挑逗中不慎被乌龟咬伤手指。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流浪狗、流浪猫等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一种是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有: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等21种烈性犬。上海全市已不再限制饲养身高超35厘米以上的大型犬。只要求为大型犬只戴嘴套、特别是遛狗必须牵绳。这上述的两种情形,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甲去邻居家串门,该邻居家养了一匹马,平时性情温顺,另一邻居乙想和甲开个玩笑,见甲走近马时,用石头狠砸马的臀部,结果马受惊,将甲踢伤。很显然,这时乙是有过错的,是他的行为激怒了马,导致马踢伤乙。《民法典》没有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受害人诉讼的选择权。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对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过错推定责任;这里主要指的是动物园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而非个人饲养的宠物。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即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推定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狼、豹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因宠物伤人,导致侵权的责任承担,以及归责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每天学点《民法典》之三)
附: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