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介绍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百万赔偿警示文明养犬,动物侵权养犬人要不 [复制链接]

1#

法律常识全知道

百万赔偿警示文明养犬,动物侵权养犬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

年,周女士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而且没有拴绳,周女士很害怕,便要求丁某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快经过藏獒时,狗突然转身向她的方向走去。周女士更加害怕,试图躲避时发生车祸,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其损失余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像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犬只的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他人受伤的,即便犬只主人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伤害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扑、抓、咬、撞倒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龇牙等恐吓行为。像藏獒等烈性犬,其本身的体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胆战心惊的危险性,足以让人害怕。在普通人看来,即便是从这些犬只身边经过,都会心存恐惧,要是这些犬只突然出现在身边,更会受到惊吓。因而,针对烈性犬等动物惊吓他人致使受伤事件,追责饲养人符合社会经验和常识。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您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主要法律服务范围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土地复垦等方面,范围有公司、企业、个人法律顾问,包括但不仅限于民商、婚姻、刑事案件。

用专业的知识给解答您的难题,给您带来便利!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